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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两局长谈话有感(一至五)

2007-12-04 13:15:53  作者:tracy  来源:职业经理人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1)学习两局长谈话有感:为何屡禁不绝



政策和策略是我们的生命,最近我们深入学习两局长的谈话之后,感觉有很多问题,过去并没有真正搞清楚,现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按五个部分与同仁分享如下:



一、为何屡禁不绝


本文首发于职业经理人|boraid|42
二、如何区别传销



三、深刻认识传销



四、怎样对待传销



五、完善立法入罪







一、为何屡禁不绝



  [张辉] 这里边有深层次的原因。面对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还有我国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阶段特征,传销违法现象赖以存在有以下六个原因:

  第一,有相当数量的人员致富观念扭曲,投机心理浓重,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些人很容易走上传销的道路。



第二,下岗失业人员多,社会就业压力就大,短期内难以缓解。



  第三,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财务、精神三位一体的控制,使多数人执迷不悟,少数人也难以脱身。       



  第四,它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配套的社会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基层防控能力还很薄弱,比如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使得传销滋生蔓延。



  第五,相关法律对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震慑力不强。



  第六,打击传销执法力量以及经费、手段还不足,部门之间的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还尚需时间。



因此说,传销生存的土壤条件还将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高峰]从传销这种营销方式变异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传销是一种变异性很强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传销为何屡禁不绝呢?



这里面有比较深刻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法律原因等等。



它蛊惑人的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它针对了人性中很弱的弱点,告诉你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和劳动,编些新型的神话故事,会让他们感到热血沸腾,特别在转型时期,这种期望更加强烈。



导致一种是对这个骗局坚信不移,投入6万、10万,甚至更多以后,继续参与这种活动。



另外就是发现被骗以后,能够及时收手、脱身。但是为了转嫁自己的损失,明知道上当受骗了,也知道这是一个骗局,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就继续去骗别人,来转嫁自己的损失。骗的人往往都是自己身边亲近的人,我们的行话就是“杀熟”,这样越杀越大,传销组织就起来了。



(2)学习两局长谈话有感:如何区别传销



[高峰]首先纠正一下,这里边不存在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只存在直销和传销的区别。



因为传销就是非法的,传销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东西都可以作为传销的道具,但是他们传销的是一种所谓的传销理念和盈利方式,也就是你交多少钱参加进来,你再去拉进多少人。



第一,首先你要交钱,你不交钱是不能加入进去的。



第二,当你加入进去以后,你发展多少多少人才能拿多少回报。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无论经营的是林地还是什么,当遇到这种情况,99.99%就是传销。是拉人头式的传销,彻头彻尾就是犯罪。



拉人头式的传销,主要是精神控制、人身控制和资金控制,要求你加入这个团队来以后,交了多少钱,实际上已经对你在资金上进行控制了,因为你交了钱了,希望得到回报,按照他的盈利模式,要得到回报必须拉更多的参与者进来,拉到一定量的时候才能得到回报。你会从你的下线拿到回报,而且是多头拿到回报。



 



[张辉]大家知道,我们国家2005年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以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首先,直销是一种消费产品的营销方式。



第二,由直销员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所以它是单层次的。



而传销往往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旗号,即使是传销商品也是多层次的。现在80%―90%是没有商品可销的,在整个链条当中以传为主,不是以销为主,传的是人头。在整个传销链条中没有价值可以创造。   



  我们识别传销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组织方式来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参加者高额回报,参加者在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以此组成上下紧密的传销网络,这是人员链。



  第二,从计酬方式上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以下线销售的业绩为给付报酬,这是金钱链。



  最后,从销售方式来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的销售网络。



     从经营目的上来看,传销的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而是发展人员的数量,以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传销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最大区别就是集资诈骗的被骗者是无辜的;



交出的钱如果在案发后,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是要返还的。



而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参加者既是受骗者也是违法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参加传销的人员来说,受骗的款项是不可以返还的。



(3)学习两局长谈话有感:深刻认识传销



[高峰]简单来说,传销分为两大类:



一类就是直销企业经过国家批准的,允许单层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搞团队计酬、多层销售,这种行为是一种传销行为。因为传销的是一种真实有效的商品,它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轻微一些,只是在经营方式上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它的潜在后果是很容易被人利用从事其他形式的传销活动。



另外一类就是没有真实的商品,纯粹是以“拉人头”,就是人头传销,不是商品传销。



    



传销无非就是借助“洗脑”,把一个好端端的人变成一个“白痴”,像中邪一样,乖乖去上当受骗,一个星期就变了一个人。



传销犯罪分子可恨就可恨在这些地方:他们骗的都是非常纯朴、非常单纯幼稚的这些群体。有的还是用血书写的。有的举报信看了真是让人很辛酸,同时充满了对犯罪分子的愤慨之情。要说典型事例,为此家破人亡,有之;为此铤而走险杀人、伤人的,也有之;甚至出现了下线为了上线拿回他的投资款,实际上他的上线也是受害者,发生了灭门惨案,也有之。它引发了社会治安稳定问题,包括集体上访,包括有些准备给孩子、老人治大病积攒的钱,想挣更多的钱,结果血本无归,家破人亡。











[张辉]传销被归纳为三种:



   一种是“拉人头式”传销,也就是通过发展人员的人数来自提报酬。



   一种是收取入门费。



   一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传销违法犯罪有五大性质:



  首先是理念的邪教性,把人致富的欲望无限扩大,并且误导到天上掉馅饼,从传销的讲课、培训等等看到,乌烟瘴气,是非常狂热的,甚至可以用恐怖来说。



  第二,组织非常严密。这种活动并不是随便到街上拉个人来就可以加入到组织体系里,必须是熟人介绍熟人才能进来,同时对执法部门有很强的反侦查技能。



  第三,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非常强。什么叫变异性呢?今天是杯子,明天是椅子,任何东西都能拿来进行传销。



  第四,异地的流动性。甲地的人绝不可能在甲地从事传销,肯定是在乙地或者丙地,他们认为这种就可以逃避打击。



  第五,获利的链条性。







传销危害社会有五大方面: 



传销是一颗社会的毒瘤,它的危害性十分严重:



第一,传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我们和公安共同查处的江西红花国人案涉及到30个省,山东蝶贝蕾涉案人员50万,涉案金额20亿元。最近发生的北京亿霖木业案,仅仅在一年的时间里,通过传销手段敛财16.8亿元。



第二,传销破坏了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极难校正。同时还导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下降,许多家庭被传销拆散。



第三,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严密的精神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    



第四,传销还引发了大量的暴力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凡是传销集中的地区,社会治安都严重混乱。



第五,由于参加传销人员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择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贫困,一旦传销组织者卷款潜逃,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4)学习两局长谈话有感:怎样对待传销



[主持人]经济损失可以弥补,但是整个人被魔怔化了,那就完了。  



[张辉]我们叫打一场争夺人民群众的战争。



我们在对待直销和传销当中,我们认为传销组织利用谎言欺骗群众,最好的办法就是揭露。所以我们现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得没有人上当受骗。



与教育部门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的活动,在全国推广广东省的“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重点抓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打击、防范、控制、管理四为一体的长效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建立以政府主管副省长的打传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制度化来保障。同公安机关也有制度化的协作规定,如情报共享制度、协同办案制度、督查督办制度。







我们把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认定为在传销整个违法犯罪活动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处于链条顶端的人员。传销应该是一种涉众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少数违法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教育警示大多数参与人员。



打击面也不能过宽,应该打击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



法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峰]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希望通过很多活生生的事例使大家尽快的清醒起来,确实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世上没有白捡的黄金。进行反“洗脑”宣传工作,宣传工作非常重要,要把在传销中中邪的人拉过来,使没有参与传销的远离传销,就像远离毒品一样。



应该打击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对于广大的参与者,同时也从事了一定的骗人行为,就要由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损失能找回吗? 



[张辉]参加者既是受骗者,也是违法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参加传销的人员来说,受骗的款项是不可以返还的。



无论是被传销者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这笔钱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们国家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峰] 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政府分工  



   [张辉]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依照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主要是对异地聚集,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来查处,尤其是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进行查处。



[高峰] 工商管违法,公安管犯罪。



条例还规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规定了农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这样基层组织的职责。他们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最近我们正在把打击传销争取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范畴,举全社会之力来共同声讨。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5)学习两局长谈话有感:完善立法刑事入罪



[高峰]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的有关部门正在完善立法,呼吁很多部门参与进来,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宣传。



要用更准确的帽子戴到传销的头上,以利于公安也好、工商也好、审判量刑也好,给予更有力的制裁,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张辉]现在我们正在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反映打击传销的刑事入罪问题。



在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通知的时候,是把传销作为一种经营行为来禁止的。经过8年的发展变化,传销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从危害经济秩序到违反治安秩序,甚至是暴力刑事犯罪结合在一起,拉人头式传销已经占整个传销行为的80%―90%以上。



现在再用非法经营罪对这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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