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义”、“利”的长、短和扬长避短之途
近些年来,中国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遇到了一个似乎是与发展伴生着的“腐败”等不择手段牟利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央决心很大,实际情况仍然是前“腐”后继,腐败的“出生率”还是大于“死亡率”。
究其原由,有大量事实说明:为官、为商、为利者,是因为见利忘义,“利大”少“君子”了。可见,是“利”有“害”了。
然而,利益驱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利益驱动的市场机制是一种靠激发起人们的趋利动机和竞争压力来保持经济活力的形式,其本身就是要诱导和激励个体去追求“投入最少而收益最大”,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促进发展的。
既然“利”有“ 害”,那么,还应该继续以利益驱动来促进发展吗?
发展到底要靠什么来驱动?是以“义”:良知驱动;还是以“利”:利益驱动?
良知驱动和利益驱动,两者各有何长短利弊?
能够对各自扬长避短,将两者结合起来应用,以促进社会良性的持续发展吗?
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展开初步的探讨。
一、利益激励——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主要手段
人的积极性靠什么来调动?
在人类激励行为、调动积极性的历史上,有过“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之说。可见,利益是能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即便是革命党人,也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宗旨,以“让民众得到看得见的利益”作为调动人民大众投身革命运动的重要动力之一。
马克思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起草的给中共中央东北局的“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就要求中共所有的干部和军队,要给东北人民以看得见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江泽民同志还指出:“在整个社会生产和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使全体人民得到并日益增加看得见的利益,始终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职责。”
这些都能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那就是人们在为理想而奋斗时,总是和实现自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利益驱动,会成为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主要手段。
诚然,社会主义的建立,解放了被奴役压榨的劳动者,确实起了解放生产力、调动积极性的作用。社会主义初创当时的人们,或是饱受剥削压迫之苦,或是饱经为社会主义建立而艰苦奋斗的风雨,他们的积极性的形成和有效激励因素的内涵,有着其特殊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劳动者的更替,新一代未曾受过地主或资本家奴役、剥削的劳动者,其积极性的调动,就不一定会完全与其前辈一样。我们不能不探讨长期和平条件下,不是“打天下”那一刻,而是长期“治天下”之时,调动人的积极性的方法和途径。
而市场机制,作为一种激发人们的趋利动机和竞争压力来调动积极性、保持经济活力的形式,看来是在相当多的社会环境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促进发展的必要机制。
在社会主义经历了一系列经验、教训乃至失败之后,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引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应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进取精神,的确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使中国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也是市场机制、利益驱动发挥正面作用的最好证明。
可以说,无论从历史发展和当今世界现实发展的实际效果看,利益激励仍然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同时,为了跟上人类社会发展的步伐,也为了不落后、不被“开除”地球的“球籍”(毛泽东语),社会主义也应当和不得不实事求是地以利益驱动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之所以需要以“利益激励”来调动人的积极性,还因为,从人的属性看,人的个体的生理结构是自成体系、各自独立存在的。人的个体的生理存在,会对人的个体的意识和行为产生自然和必然的影响,从而使个体易于自发的形成对自身利益的顾及。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7页)这也就使利益驱动,往往能够较有效地成为个体产生较为恒久的内在动力的主要来源。
二、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利大少君子,非正当牟利层出不穷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实行了利益驱动的机制,注意了发挥利益对人的积极性的调节作用。但是,利益驱动也有其副作用。正如任何事物都可能在发挥正面作用时,也有它的负面效应一样。20年来,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不讲效率和效益,走向了讲求利益乃至也有过度的唯利是图。当以利益作为动力、杠杆,对个人的利益驱动放开之后,被一部分人曲解而“异化”,利益使一部分人“狂放”、“利”无反顾了。
在市场体制尚不成熟,还没有形成配套的、普遍有效的自我规范机制时,市场机制、利益驱动也更难于避免一些对市场经济自身起破坏作用的现象。毕竟,利益的诱惑,对相当数量的人的个体来说,还是比较难于抵御的。因此,利大就少“君子”了。出现种种腐败、非法牟利,也就是可能的了。一部分有权者、牟利者,还可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心理失常,成为几乎不顾后果的、疯狂的非法利益谋取者。
同时,市场经济的牟利机制和效率机制将一些弱者毫不留情地甩在了后面。留给他们的不仅是生活的相对窘迫,更多的还是心理的失衡。一些不甘落后的人就铤而走险,这也是这些年中国社会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之一。
在我们提出“以德治国”的口号时,我们还应看到社会非法牟利现象增多的深层原因,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残酷的市场竞争和金钱追求,是缺少人文关怀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市场机制下,在人的自发牟利的动机之下,当然会有抓不完的“腐败分子”,打不完的“假”。
在实物的物质生产领域,牟利机制也使市场的竞争和重复建设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状态。曾看到前段时间的资料反映,以玻璃行业为例,1999年下半年以来,在已批准的13条生产线之外,又冒出了26条生产线,全是地方越权审批和企业自行建设的。其结果,2001年的前11个月,全国玻璃库存增加67%,每箱价格65元,同比下降了10元,全行业净盈利下降了52%,近1/3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亏损。竞争机制的浪费也是惊人的。
而中国企业间的源自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淘汰也使地区间、城市间、人际间拉开了差距。据说,河北石家庄市开“药都”论证会,市长臧胜业曾痛切地说,我们之所以集中力量发展药业,是因为石家庄市的其他产业都垮掉了。石市以前搞过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但到今天一个都没保住。石家庄以前还是一个纺织业大市,有10多万纺织工人,但现在已经一蹶不振。这是中国省级大城市的情况,产业分化已经非常明显。至于一些地区的县级产业,被淘汰得更厉害。80年代,曾经兴起一波乡镇企业,现在不仅连这些乡镇企业,连原有的县级企业也都跨掉了。象河北省的张家口市,甚至找不出一个景气的企业,城市财政已经十分困难。
在利益驱动的牟利机制下,中国的资金被从那些微利部门的第一和第二产业中最大限度地抽了出来。从80年代起,农村流出的资金就大于流入的资金。最近几年,在银行系统加大金融风险管理的情势下,资金更加向上集中。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先生在文章中写道:“在银行不良资产比重畸高且中央银行又将不良资产比重下降作为各商业银行业绩考察指标的情况下,四大银行都产生了两种现象:一是存款资金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产生‘虹吸效应’,即自动向上级行大比例集中,二是在贷款资金支出上产生‘挤牙膏效应’,即基层行贷款权被大幅上收,层层授权后,基层放款权越来越小。这两种效应交互发挥作用后,就产生了一种现象:四大银行在资产运用上倾向将资金较多地投向安全的债券市场或同业拆借市场。”实际上这里还要加上一个资本证券市场——股票市场。2000年的中国股市暴涨就与大量的银行资金涌入有关。
我们的确需要清醒地认识市场经济的实质,它是一种最大限度获利的牟利机制,它能将财力、人力和物力,从社会各个角落抽取出来,聚集到获利最多的经济部门。有人认为,没有控制的市场机制,也是象一种抽血机制,它将一个肌体的血液从毛细血管抽出来,最大限度地集聚到心脏和大脑,最后也会使人、使社会患病。
写到这里,我们不由想到一句俗话: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对中国的今天而言,或许可以说是,成也“利益驱动”,“败”(腐败等非法牟利现象)也“利益驱动”了。
对利益驱动的市场机制,作认真的、清醒的研究认识,从而思考探寻消除隐患或缓解弊端之途,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怎么办?
综上可见,利益驱动是促进发展的一把颇有效、又有“弊”的“双刃剑”。而现今文明程度上的人类社会,正在普遍使用这把“双刃剑”。
它虽然有弊,但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利益驱动所调动的“积极性”,促成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商品的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然,利益驱动还可能诱发“恶”,能促成战争、危机、饥饿、疾病,促成“人对人是狼”、“他人即地狱”的人际关系,促成资源枯竭、环境危机乃至核战争的危险,……。
有人可能要问:为什么不以“良知驱动”、以“义”导向,来促进社会发展呢?其实,曾经坚持以“良知驱动”、以“义”导向,倡导提高社会意识、讲“无私奉献”来促进发展的社会主义,已有很多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这方面可能是最有发言权的。
我们是要看到乃至承认,利益驱动有诱发“恶”的一面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但是,饱览、实践了人类历史上“利益驱动”和“良知驱动”的波折与风雨,社会主义的改革者们不能不说:我们现在对“利益驱动”是不能“因噎废食”的。不能因为这把“双刃剑”的“弊”,而将其弃之不用。(这其中的原因之一还有:你不用,别人还在用;而别人用了,他的发展速度就会比你快;你不用,你就要在竞争中落后。再退一步,还要说:斯密、黑格尔、马克思都认为,恶,也是历史进步的杠杆或动力。)
那么,就任凭利益驱动的弊端存在和发展?
当然不是。对利益驱动的利与弊,我们目前或许只能“扬长避短”。
这里仅议及几点:
1、仍然需要精神动力、“良知驱动”
我们现在可能可以说是以“利益驱动”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火车头了。那么,要不要“义”——“良知驱动”?
中国自古有重义轻利的文明传统。孔子“罕言利”,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荀子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在社会主义的艰苦创建之时,我们更是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革命的利益”。而且,在饱受剥削压迫之苦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饱经为社会主义建立而艰苦奋斗风雨的人们,是曾经创造过义薄云天的奇迹的,义——这革命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曾经成为精神原子弹的。人是有精神的,精神也是可以和曾经、已经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的。
可见,我们还是应该讲“精神”、讲“良知驱动”的。如果不能通过诉诸“理性良知”使所有的人都能“义无反顾”,至少要使一部分人(特别是精英阶层、领导者、先锋队伍)能够认识到,应该站在整体的立场上(以整体利益驱动,良知驱动),而不是站在个人的、利益集团的、个别阶层的立场上(以个体利益驱动),并引导公众追求长远和整体利益。
只有良知、理性、为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精神、思想,占据舆论导向的制高点,现实生活中的利己主义、利益驱动的副作用,才能够受到约束和正面引导,从而有效地抑制和减少其负面影响。
2、调节利益,以利制“利”
经济利益导向(利益驱动)与伦理政治导向(良知驱动)二者的份量是不同的,分别用这两手来反腐败、反非正当牟利的效果,也必然在深度、力度、速度和持久性等方面,表现出重轻快慢的差别。
历来在对付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行为上,依法报以直接的利益反夺、经济惩罚,有时比靠政治谴责、道德呼吁和思想批判等方式更有效,虽然后一类方式始终也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真正的反腐败、反非法牟利,首先和根本上还在于解决直接的利益结构和经济秩序问题,并通过法制来保证,从经济结构和秩序中形成相应的道德观念、文化习俗乃至政治规则,而不能仅仅停留于道德呼吁和政治管制。
有人做过十分中肯的分析:同样是非法牟利的“造假”之所以泛滥,是因为市场上存在着这样的客观因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能够收到“成本最低而利润最高”的效果,可以成为竞争和致富的手段,所以不少贪利者趋之若骛。
贪利者其实从来就有,但在非市场经济(如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他们一般并不需要、也没有条件靠大量做假来牟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经济利益的结构和秩序已经发展到相当的程度,使得做假比起不做假来,不但成本高、风险大,而且利小甚至徒劳无益。这时,他们不能再以此为生,“假”就没有稳定的基础了。
可以说,在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是可以形成一种普遍性的条件,使得作假的成本远远地高于不作假的。如马克思所说,“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419-421页)。就是说,如果生产和市场本身良性规范发展,会使“假”丧失存在的基础条件,迫使最唯利是图者,也不得不需要“讲道德”了。
3、“利益”所产生的问题,也需要用相应的导向性利益激励来解决
马克思曾有一名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也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
由利益驱动产生的负面问题,根本上也需要用利益制约和相应的导向性利益激励来解决。不正当的、不择手段的牟利行为,产生于不充分有序的利益制约机制,那么形成对不正当的不择手段的牟利行为有效制约的利益结构和经济秩序,就正是打击不正当的、不择手段的牟利行为的主要途径;而鼓励正当的谋利、重奖和激励“重义轻利”行为,就是减少和消除不正当的、不择手段的牟利行为的必要途径。
对为民重“义”者——不计较个人得失而为社会服务的“公务员”们和其他类似的奉献者,建立给予较高保障、乃至终身的“均衡利益保障”的激励机制(例如,对终身清廉勤谨的公务人员,给以终身特别津贴、优惠医保等终身特优保障),可能是以非舆论的、实际利益方式“抑利重义”的有效方法。
4、对症治疗,“认真”、动真,常抓不懈
当前,腐败以及非法牟利行为“前赴后继”的原因或许有很多,这里拟简析并简说几则“对症治疗”之方:
其一,由于家长制等封建残余意识的影响,权大于法,领导乃至一把手无人监督尚未根绝,以致无视法纪,无法无天,时有发生。
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一言堂、家长制传统的中国,人治的观念,肯定是有“余”的。而我国还是一个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国家,行政权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影响巨大。同时,我们也是一个后发型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集中社会资源搞建设,长期以来又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在客观上又强化了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的影响力。这些都使“人治”现象难于避免。而人治,就难有“法制”意识。法制意识不强,就可能变为“吾言即法”,领导者乃至一把手就会敢于冒然“违法”,就必然自我制约不足,易于产生腐败和非法牟利行为。
因此,有效地党内民主、决策民主以及民主监督(含舆论监督)机制的形成,是对腐败和非法牟利行为的釜底抽薪之举。
其二,俗话说:“利大无君子”。腐败和非法牟利行为,不少正是利令智昏,“利”令“失常”而生。
竖看历史,利大无君子现象比比皆是。封建王朝的继承者们,为了“大位”,骨肉兄弟也争得你死我活。今天,即使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美国,也有安然公司的非法牟利行为。在现实中,为了巨大利益,心理失常、丧心病狂者也屡见不鲜。可以说,“利”对人的不择手段牟利的负面作用,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
因此,反腐败和反非法牟利的斗争,由于利益对人的个体的负面影响不可能无一遗漏的根绝,由于我们还需要以“利益驱动”来调动积极性等原因,不可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只有一方面适当调节利益,使利益的诱因不要“过大”,减少巨大利益的诱惑;一方面认真、动真地常抓不懈。
其三,在个别地方或单位,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上行下效,已经形成不良风气,可能还有见怪不怪、睁只眼闭只眼乃至习以为常的从众心理在起作用。那就更需要动真格地治理,必要时也可能需要“廉政风暴”来整肃、扭转风气,以防积重难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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